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615号之二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坚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6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1,13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1,130.4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