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522号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
法定代表人:董占昌。
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袁甄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玙
书记员  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