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329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庆管件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5楼2172室。
法定代表人:孙培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武,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453号6幢2层2148室。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川,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史鸣,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川,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庆管件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奈尔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史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小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