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903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431弄50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季维。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0903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