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58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187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威煌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40807.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