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543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9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舒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风。
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冠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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