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熊正文与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2082号
原告熊正文,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文诉被告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核实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正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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