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2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623号
原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万振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涛,男,1980年9月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div>
负责人:张雷,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龙
书 记 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