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0)苏0311执2124号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执2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文亭衔**。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
法定代表人姚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良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村汉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汉城内
法定代表人陈若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
法定代表人姚公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日生,
汉族,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张永雪,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执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张永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2021年1月4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1月4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黄 景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超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