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恢5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士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任良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永庆糖烟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若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姚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姚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劲松,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联隆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国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庆糖烟酒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江苏万世同仁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商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了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毛海威
审 判 员  阚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刊
书 记 员  卢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