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恢9号之六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劲松,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张永雪,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徐州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徐州市大鸭林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鸭林公司)、江苏国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45号,执行标的额为4430万元。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735万元,拍卖大鸭林、张永雪名下的房产各1套,共执行到位2305.1735万元,后因其他被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3执恢31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提取大鸭林原抵押房产应收租金175.8466万元,拍卖刘劲松、张永雪名下徐州市××路以南××××商业2号楼1-104的房产得款110万元,并冻结了刘劲松名下徐州市××村××路3巷被查封房产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因大鸭林提供的担保房产已处置完毕,抵押权已实现,故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由于其他被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本院执行到金诺公司财产126.8712万元;同时查明,第三人分别于2017年9月、2020年9月,各代偿了本案债务140万元、500万元。在上述两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刘劲松名下徐州市×村××路3巷的房产,该房产因被市政拆迁,本院冻结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并查封了4套拆迁安置房产。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徐州分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请求拍卖上述4套拆迁安置房产,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对上述4套拆迁安置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其中,徐州市鼓楼区×××园61幢1单元501室成交价为68.3万元、59幢1单元1101室为63.4万元、48幢1单元1101室为59万元,××花园34幢4单元501室(含地下室034-04-501)为67万元。综上,共执行到拍卖款257.7万元。
2021年6月11日,本院对全体被执行人再次发起“总对总”查控,并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在徐州两级法院,金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2件、国华公司14件、刘劲松55件、张永雪40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徐州分行,兴业银行徐州分行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并书面称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且和解过程较长,申请先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执行到位257.7万元,其中执行费26400元,需支付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卖辅助费11200元,另有上述4套房产因暂时不能过户,相关税费需待核实。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和解,且和解过程超过6个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本院已将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执行的意见,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徐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对方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徐州分行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单 鑫
审判员  王幸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