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38号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雅婷,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安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永雪,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王化建。
被申请人:马静,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永雪、王化建、马静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永雪、王化建、马静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