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徐州***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万振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毛孝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265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至5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冻结、扣划两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存款较少,不案暂不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彭城文化市场土地一块,因该土地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5月,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4、2020年10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