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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6537号之三
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长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童海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中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康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7元,合计1432元,由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小莉
代书记员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