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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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6537号之三



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长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童海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李航,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中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康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7元,合计1432元,由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小莉

代书记员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