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72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
负责人:许兴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长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童海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曹原。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勇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徐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