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3743号
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童海东。
委托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凌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玮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