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XXXXXX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地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一时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