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17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XXXXXX元,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地产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而一时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凤杰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顾红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志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