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6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价款530000元,利息8590.36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由本院提出评估、拍卖。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