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2763368D,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3楼302-23室。
法定代表人:薛家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禇文举,男,生于1979年12月17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川192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褚文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收取的人民币290000.00元、经济损失2000.00元,但至今,褚文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褚文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发现,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中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3、在被执行人居住周边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5、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财产下落线索。现我院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2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岳岐峰
审判员 钟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