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民初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何柏灿,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俞天飞,男,1979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沈玉珍,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黄红,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郭金娣,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杨彬,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干平权,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干金连,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奚国忠,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干美新,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秀华,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黄校明,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朱伯连,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黄雪余,男,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陈建民,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陈银康,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朱苗富,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黄叶红,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吴金根,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吴金发,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被告:黄端生,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胡采飞,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宋卫军,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胡东冬,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杨小明,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郭页婷,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文学,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蒋胜贤,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蒋胜利,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蒋友康,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王利民,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王利群,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柴建红,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叶栋栋,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郑绵位,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吴丽梅,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闽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被告:傅国良,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赵来云,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薛家永。
被告:上海远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忠。
被告:陈玉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尚鹏,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峰。
被告:毛国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
原告***诉被告何柏灿等48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2018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回诉讼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何柏灿等48人提起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强根
人民陪审员 陆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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