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双丁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俊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div>
法定代表人:鄂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贵州富智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昭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贵州富智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智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德公司申请再审称,正德公司对前述项目施工完成后,置业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正德公司、富士康四方派员验收并签署《验收记录表》,且该工程已交由富士康集团使用。经结算,涉案项目工程造价共计:22637030元,置业公司已支付19280830元,尚欠3356200元未支付。涉案工程在2016年全部竣工验收后,置业公司就一直使用至今,期间正德公司多次要求置业公司配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置业公司一直以其材料未准备齐全为由推诿,且拒绝支付3356200元工程尾款。针对涉案工程项目,富士康集团与置业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其在涉案项目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归于置业公司,且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过错方非正德公司,其应向正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356200元。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正德公司多次向置业公司提交应由其交付的验收相关材料以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置业公司均态度消极不予理睬。且在正德公司向置业公司诉请剩余工程款的一年多时间内,正德公司再次向置业公司提交相关办证材料,置业公司均拒绝接收。置业公司以工程施工的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导致未能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图纸的建审与施工图并无关联,置业公司完全可以以他们认可的图纸进行消防报建,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施工过程中正德公司可重新将改变后的施工图重送消防窗口进行二次变更即可,不影响消防验收,置业公司对待办证一事明显态度消极。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正德公司提供了应由其提交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全部材料,但置业公司拒绝接收。消防验收的主体实施单位应该是置业公司,正德公司在此过程中只能承担配合的角色。置业公司因与总承建方、设计院存在纠纷才是不能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关键原因,其责任不在正德公司,也是正德公司无法解决的问题。据此,正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朱 进
审判员 冉依依
审判员 刘珊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锋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