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双丁路15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俊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B楼2楼。
法定代表人:宋磊。
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2370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宋磊。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正德天佑防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30元,由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1830元,执行费142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信。
二、2022年1月10日、2月11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1月11日起轮候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均未实际冻结到款项。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股权、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月,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无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2022年2月,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五、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或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不动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青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南侧、外塘路西侧的不动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226号案件拍卖处置完毕,尚有5297710.32元未发放,但该款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6550号案件冻结(冻结金额13723589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起轮候冻结上述款项。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多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债务金额较大。已结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0183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现场执行材料、委托执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拍卖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6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