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利装潢厂与上海三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79号

  原告上海文利装潢厂。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保林,上海文利装潢厂工作。
  被告上海三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利装潢厂与被告上海三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利装潢厂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邵忠华
  书  记  员 计晓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