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清申1号
申请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01778D,住所地上海市南丹东路109号4号楼602-605、608-610。
法定代表人:吴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6861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鑫,董事长。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未能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有效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证据副本及通知书,故于2021年6月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00年6月8日,上海交大宏南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达集团公司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2000年6月14日,上海交大宏南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7月26日,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8月2日,江苏天达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0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提出异议,故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靖江上海交大爱克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建明
人民陪审员  邵红芬
人民陪审员  展湘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