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218号
申请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南丹东路109号4号楼602-605、608-6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虹桥路333号611B室。
法定代表人:***。
2021年8月10日,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在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嘉盟实业公司。2005年9月16日,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黄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本院管辖。本案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