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7101强清21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2023年7月14日,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已垫付费用足以清偿社保和税收债权,此外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调查也未发现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资产,故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交大兆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夏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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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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