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远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申1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远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其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祥,男,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3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浩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延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书院镇船山街80号154室。
法定代表人:王延年。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上虞远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延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信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中“被告艾孚公司辩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本院不予采信”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明确提出,根据浙江大学作出的【年产50万件(套)汽车、摩托车用金属载体生产线可行性报告】据以生产,但已无法达到国家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标准,已列举有关证据;但不可能持有国家有关文件。如此,净化机动车排气污染、国家提供新标准,全社会共知的事情无需举证,如需此类证明,再审申请人只能申请法院调取,故原审不确定“情势变更”事实错误。原审对再审申请人认为清单上的货物已全部退还给再审申请人,法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错误,该设备由再审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代为购买,因被申请人厂区搬迁要求暂存在再审申请人处。2.原审判决非诉请错误。被申请人诉请为赔偿损失人民币85万元,而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返还……85万元”。再审申请人原审答辩双方所签协议为合作生产、经营性协议,理属“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被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85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理应驳回其诉请。85万元是委托再审申请人代为购买机器的设备款项,已经全部交付给被申请人,直至201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因厂房搬迁运送至再审申请人处暂存,其所有权依然是被申请人。故原审判决要求返还85万元预付款错误,被申请人并未提出返还预付款之诉,事实也不存在预付款。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2016)浙0604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再审申请人不需退还人民币85万元,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查明,绍兴市上虞艾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变更为绍兴市上虞远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宏成公司发函至再审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再审申请人函复表示产品已淘汰无法生产,故案涉合同已不具可履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若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但需在异议期内起诉,未约定异议期的,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再审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确认能否解除合同,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延强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日为协议解除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再审申请人应返还85万元预付款,但对于被申请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已充分考量各方权益,并未超出诉请。2.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当事人充分举证,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情势变更”之情形,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其主张。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亦存在损失,但未在原审中提起反诉主张被申请人赔偿,原审判决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远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绍兴市上虞远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继光
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
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