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5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诉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根据宏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沪0104民初16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2年11月22日,宏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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