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587号之三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宏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3,420元,均由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