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587号之三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宏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3,420元,均由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