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587号
申请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88号16、17楼102B**。
负责人:**。
申请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为波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