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南供电设施安装修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委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南供电设施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上海中南供电设施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委托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丁 霖

代理审判员******;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代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