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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3民初1186号 原告:夏某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向原告夏某某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原告夏某某预缴7155元,退还原告夏某某66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