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3民初6198号
原告:彭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26286767。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