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彭某、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3民初6198号 原告:彭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26286767。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