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448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1,673.5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价值831,673.58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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