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4482号之二
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繁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7元减半收取6,058.5元,财产保全费4,678元,合计诉讼费10,736.5元,由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