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476号
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宁勇群。
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善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静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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