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7993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30号2B062室。
法定代表人:梁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1,807.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妙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