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7993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30号2B062室。
法定代表人:梁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交1,807.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妙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