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1214号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 被告:上海维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字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因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