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151号
原告:上海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柱,总经理。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一清。
原告上海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胜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致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致胜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浩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