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726号
原告: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明、陶贤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顾一清。
被告:上海柯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杨。
被告:上海实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3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原告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柯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实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贵申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婷婷
书 记 员  贾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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