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3861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浦 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