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0055号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磙塘新村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2元,由安徽省庐江县***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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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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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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