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0500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桥本明,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857弄63号。 法定代表人:***,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