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支美诉上海汇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建,系上诉人的儿子,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蒲汇塘路158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汇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土地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运河村4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有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金土地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汇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土地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9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