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梵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多力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师玲萍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耿皖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