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3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上诉人工作人员),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雅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宇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雅雅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上海宇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工商部门准予消销登记,而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本案进行判决,上海宇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前已经注销,自注销后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宇安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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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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