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9042号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