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599号之二
原告:***,女,1980年12月22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男,1981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李小飞,男,1980年5月15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杨笑笑,女,1983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金国华,男,1980年6月25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庆,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5433229,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602-14室。
法定代表人:江建荣,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盛,男,1965年12月4日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民,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飞、杨笑笑、金国华与被告上海安慰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徐盛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李小飞、杨笑笑、金国华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飞、杨笑笑、金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飞、杨笑笑、金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李小飞、杨笑笑、金国华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