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15号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60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1层B区114室。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