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15号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60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1幢1层B区114室。 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安威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